上海出台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工作指引 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2026-10-12 470
核心提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26年9月24日印发《上海市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工作指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26年9月24日印发《上海市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工作指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4日。
截图来自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工作指引》明确,研发准备金是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和内部决策程序,提前储备、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研发准备金制度涵盖其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管理措施。企业遵循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建立并登记。适用对象为本市具有健全财务管理和研发项目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持续研发投入的企业。
 
  在制度安排上,企业可制定研发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并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计提可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可供分配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也可按年度预算或实际开发需求核定,资金须专款专用,用于与核心竞争力提升和未来增长点相关的创新项目。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和财务控制机制,可通过研发辅助账按项目单独归集、规范核算,确保研发费用真实、准确、完整。
 
  登记方面,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登记通知。企业通过“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登记表、项目汇总表和内部制度文件,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并反馈编号。
 
  支持措施包括:支持登记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项信贷和保险产品,提供信用贷款、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等;支持市属国企建立该制度并探索尽职免责,符合条件的费用化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回;鼓励各区制定配套政策。
 
  监管方面,企业应对登记材料和研发准备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并完善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定期跟踪检查执行和披露情况。

 
上海市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优化科研布局,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和内部决策程序,提前储备、规范管理、单独核算的专项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本指引所称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本指引所称研发准备金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的研发项目。
 
  第三条  鼓励企业遵循依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建立并登记研发准备金制度。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激励、金融支持、项目推荐等配套联动机制。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研发项目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持续研发投入的企业。
 
  第二章 制度指引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研发计划和研发项目资金需求,制订研发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并经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研发准备金的计提:包括资金来源、计提方式、计提比例、计提时间,以及各研发项目间的资金分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阶段,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研发准备金,也可以按企业年度预算安排或实际开发需求核定研发准备金数额。计提的资金应专款专用。
 
  (二)研发准备金的使用:包括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不可列支范围。研发准备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与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和未来增长点密切相关的创新项目。
 
  (三)研发准备金的管理: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和财务控制机制,确保研发准备金应专项用于研发活动,包括资金预算、审批、支出、报销、台账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企业管理流程。
 
  (四)研发准备金的核算、评价与披露:包括有关研发经费支出和研发费用归集等事项的会计核算、研发准备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相关信息披露等。企业可在不增设会计科目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研发辅助账,按研发项目单独归集、规范核算、清晰列报,确保研发费用归集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登记通知,明确当年度登记工作具体要求和各批次受理登记的时间节点。
 
  第七条  登记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登记表(见附件1);
 
  (二)研发准备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三)经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内部制度文件(见附件3)。
 
  第八条  企业按照当年度登记通知要求,可以通过“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登记材料,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并向企业反馈登记编号。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支持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强化研发投入正向激励。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项信贷和保险产品,为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等联动支持,降低企业研发融资成本。
 
  第十一条  支持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探索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符合市国资委视同于利润政策项目的费用化研发投入,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回。
 
  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支持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政策举措。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如实提供登记材料,并加强对研发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对研发准备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诉求。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对研发准备金的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执行和披露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动态优化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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